监察法 当前位置:首页 >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监察法
将监察法刻于心践于行
来源:潮州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8-09-17    点击数:9591次

监察法的出台实施,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监察法的科学内涵,将监察法刻于心、践于行,释放国家监察法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

要学好监察之“能”不懈怠。立身百行,以学为基。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是做好监察工作的前提。要在领会精神上学有所悟,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准确把握监察法主要特点,逐条逐句深刻领会本真要义,明白谁来监察、对谁监察、因何监察、如何监察等具体问题。要在全面融合上学有所成,以学习监察法为契机,立足改革后的“本领恐慌”,组织转隶干部和原有干部对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进行交叉学习讨论,深入调查研究,推动思想、情感及工作的无缝融合,建设纪法皆通的干部队伍。要在创新方法上学有所得,通过集中学习、党支部讨论、主题讲课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培训,以编印“口袋书”、组织案例剖析、基层宣讲等方式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提高从严监督调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要定好监察之“位”不跑偏。纪检监察机关只有找准监察职能定位,才能切实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要突出监察规范,严格执行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坚持法定标准,坚持集体研究,严格审批权限,决不允许擅自扩大调查范围、使用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要突出监察重点,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聚焦“两个维护”特殊使命,深化运用“四种形态”,重点紧盯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中的“关键少数”,始终把党中央关注的重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要构建监察体系,巩固前期试点成果,着力组织创新、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探索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要履好监察之“责”不松劲。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监察法,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把反腐败国家立法转化为反腐败治理效能。要注重纪法贯通,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衔接,用好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两把尺子”,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衔接、优势互补。要增强监督合力,围绕提升监察效能,积极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村居延伸,探索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等覆盖,确保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都纳入监督范围。要不断创新监督机制,改进谈话函询方式方法,依法有效赋予派驻机构、乡镇纪委部分监察职能,研究监察监督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有效结合的具体办法,实现监督无盲区、无死角。要突出监察震慑,实事求是、依法运用12种调查措施,讲程序、抓规范、重证据,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严肃查处一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精准发力、全面突破,持续传导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

要修好监察之“本”不停步。自身硬才能勇担当,勇担当才能善监察。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察工作的执行者,在贯彻监察法上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自觉“照镜子”,对照监察法要求,特别是所涉及的9类追责情形,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查找差距,深挖根源,立行立改,做监察法的坚实维护者和示范者。要严查“灯下黑”,以监察法为准绳,进一步完善留置场所安全看护、借调人员管理、走读式谈话等安全制度,慎用、善用留置措施,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及时发现和处理害群之马。要构建“制度笼”,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社会和群众监督,有针对性地扎紧制度笼子,特别要加强对直接掌管人、财、物等高风险部门和岗位的制约监督,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江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