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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微腐败】枫溪区山边村原党支部书记谢礼潮、原村委会主任谢禧华虚构拆迁项目骗取国有财产典型案例
来源:潮州市纪委监委    作者:潮邑清风    发布时间:2020-12-22    点击数:110940次

【典型案例】

潮州市沟尾溪涝区排涝整治工程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3日同意批准建设,潮州市枫溪区管理委员会成立枫溪区沟尾溪涝区排涝整治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潮州市沟尾溪涝区排涝整治工程枫溪区山边村段整治拆迁补偿工作由枫溪区山边村村委会协助整治办进行,相关拆迁补偿专项款由整治办下拨到山边村村委会,由村委会直接补偿给被拆迁户。2013年11月,时任枫溪区山边村党支部书记谢礼潮、党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谢禧华和枫溪区路西党工委副书记谢壮明,在协助整治办从事排涝整治拆迁补偿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黄某珠”在沟尾溪有一处平房需拆迁、“邹某雄”在万亩沟有一处厂房需拆迁等事实,先后两次合伙虚构拆迁项目,伪造拆迁补偿单据,骗取拆迁补偿专项款人民币132685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并进行私分。

2017年1月,枫溪区纪委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谢礼潮、谢禧华、谢壮明予以立案审查,并建议枫溪区路西党工委免去谢礼潮村党支部书记、谢禧华村党支部副书记的职务。2017年7月,枫溪区纪委给予谢礼潮、谢禧华、谢壮明开除党籍处分。2017年12月,谢礼潮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谢禧华犯贪污罪,被免予刑事处罚;谢壮明犯贪污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虚构拆迁项目骗取国有财产的违纪违法案件。本案的贪污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例中的谢礼潮、谢禧华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整治拆迁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贪污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虚构拆迁项目”,是指为了套取拆迁补偿专项款,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赔偿。拆迁项目是国家为了公共设施建设或者城市化建设的需要而设立的,本是一项惠民之举,但总有一些不法分子,想要谋取不法利益。

本案中,谢礼潮、谢禧华身为山边村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协助开展沟尾溪涝区排涝整治工作的过程中,与路西党工委副书记谢壮明利用职务之便,虚构拆迁事实,冒用他人姓名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132685元,均已构成犯罪。

【案例警示】

基层党员干部工作处在第一线,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更要有执政为民的政治素质、廉洁履职的责任意识、知法守法的法律意识。谢礼潮、谢禧华作为山边村“两委”班子“带头人”,本应为村民和村集体做好事、办实事,但他们却丧失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形成了当选村干部就是为了“捞一笔”的错误思想,认为基层工作比较辛苦,从中获取“辛苦费”无可厚非。正因为他们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导致他们最终走向腐败,踏入囹圄。

目前,部分基层干部、村干部思想觉悟不高,律己不严,认为自己“官”小,侵占一点、贪污一点算不了什么,搞些虚假账务,心怀侥幸妄想逃过党纪国法的惩治。部分村居存在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村务公开不规范、不彻底、不透明现象,财务监管存在“真空地带”,镇级街道办事处人员较少、任务较重,监管力度不足,让动机不纯的村干部有可乘之机,甚至出现个别干部与村干部同流合污的情况。

对此,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独立行使监督权,本着对村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发挥自身监督作用,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重大事项审议监督作用,提前介入,杜绝违纪问题的产生;街道办事处会计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审核关,发现问题及时规范;各村要严格落实执行农村基层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一定要报街道办事处批复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对没有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村两委主要干部进行严肃处理。

【纪法依据】

①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