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5年下半年,经饶平县海山镇余厝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扶贫互助社监事长余汉亮与该村扶贫互助社理事会会长余汉添商议后,由余汉亮于2015年12月、2016年4月先后二次主持召开村委连同互助社理事会成员等人参加的扩大会议,会议讨论同意将互助社的扶贫专项资金分两次共支取人民币19.8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借给余厝村,用于支付村建设办公楼和村道结欠的工程款。会后,经余汉添授意,互助社从该社账户分两次共支出19.8万元借给余厝村用于支付工程款。2018年1月,余汉亮、余汉添均被饶平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违规挪用扶贫互助社扶贫专项资金的典型案例。扶贫互助社,是由贫困村村民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互助资金组织,主要是通过创新扶贫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贫困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村常年居住户口,年满18周岁且有劳动能力,每户一人按照入社程序申请,可加入成为互助社社员。《广东省贫困村互助资金和小额贷款贴息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合作组织成员发展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试点村开展试点所需的培训和组织实施费用以及管理、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不得使用互助资金。这里的“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合作组织成员”,是指在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项目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互助社社员。同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办法》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本案中,余厝村委会并非扶贫互助社成员,余厝村扶贫互助社理事会违反《办法》有关规定,将互助社的扶贫后续资金借给余厝村委会,用于支付建设村委办公楼工程欠款和建设村道水泥路面工程欠款。以上两项工程项目属于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和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均不得使用扶贫互助资金。余厝村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的行为,属于违规挪用扶贫专项资金,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时任余厝村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理事长余汉添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时任余厝村互助社监事会监事长余汉亮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均已受到严肃处理。
【案例警示】
扶贫专项资金,是国家用于支持各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既是脱贫攻坚战的“保障钱”,也是贫困村民的“保命钱”,扶贫领域虚报冒领、侵占挪用等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党和政府形象,侵蚀党的执政根基,违规违纪违法者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扶贫工作是重大民生工程,党员干部不能把心思用在打小算盘上,扶贫资金一分都不能伸手,必须专款专用,只有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一心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才能确保扶贫政策落实落地,让扶贫资金真正成为贫困群众的“保命钱”、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催化剂”。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收官之年。脱贫攻坚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离不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辛勤付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过程的监管,促使党员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广大党员干部要主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扛起责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管理、使用好扶贫专项资金,决不能利用自身职权非法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扶贫专项资金,确保扶贫资金都用在刀刃上。
【纪法依据】
①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十三条;
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