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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微腐败】潮安区登塘镇白云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瑞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来源:潮州市纪委监委    作者:潮邑清风    发布时间:2020-11-24    点击数:41727次

 

【典型案例】

潮安区登塘镇白云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瑞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269.62亩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105.56亩)出租给他人使用,非法收取土地租金人民币2232598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此外,陈瑞林还违反廉洁纪律,先后3次收受他人钱款合计4000元;违反群众纪律,违规提留村民的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0元及违规发包8个村建工程;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该村辖区内的非法采矿行为未能及时予以取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8年10月8日,潮安区监委将陈瑞林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依法侦查;2018年11月23日,潮安区纪委给予陈瑞林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2月24日,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瑞林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案件剖析】

这是一起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所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陈瑞林身为登塘镇白云村委会主任,为谋私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集体土地(其中含农用地)出租给他人使用,非法收取土地租金,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陈瑞林从一名农村基层的普通党员,成长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本应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当好“领头羊”和群众的“主心骨”,但其所作所为与党和人民所寄予的厚望背道而驰,最后一步步堕落为罪犯。究其原因,一是信念丢失,纪法观念淡薄。陈瑞林忘记了初心使命,将党纪国法置于脑后,履职过程中肆意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这是其腐化堕落的思想根源。二是独断专行,缺乏群众监督。陈瑞林在任白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白云村多个事项的决策均由其个人决定后再与村“两委”干部通气,缺乏必要的民主公开、民主讨论和科学决策程序,结果是个人主义凌驾于集体主义之上,无人监督、无人纠偏,造成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三是胡乱作为,责任意识不足。白云村违规提留危房补助款、向非法采矿点收取费用、骗取财政补助资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事实,均属乱作为,归根结底,是陈瑞林的责任意识、纪法意识缺失所导致的。

【案例警示】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是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基层的重要执行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他们的素质、作风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农村的和谐、发展和稳定。广大基层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要筑牢理想信念,严守纪律规矩,严于律己,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用党的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坚持做到凡是党的纪律规定的,均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不越雷池半步,始终做一个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的党员干部。要推动民主决策,加强群众监督,全面深化完善民主议事决策机制,杜绝“一言堂”、“小圈子决策”的现象,广泛听民声、察民意,确保决策事项符合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创新民主决策公开方式,充分运用电话、短信、微信群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准确地“广而告之”,让广大村民共同监督、共同推动工作开展,提升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能力和水平,促使党建活力转化为新农村建设的动力与活力。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高举问责利器,强化责任意识,坚决做到失责必问、违法必查,重点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作用,提高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长管长严。同时,要通过教育手段,强化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政策水平,确保各项政策能够在基层落实落地、开花结果。

【纪法依据】

①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②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