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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微腐败】潮安区沙溪镇前陇二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郑映伟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来源:潮州市纪委监委    作者:潮邑清风    发布时间:2020-11-17    点击数:38820次

 

【典型案例】

潮安区沙溪镇前陇二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郑映伟,为谋私利,通过收买关系人,渗透、把控村组织,并利用其在当地形成的强势地位及影响,瞒骗、胁迫国家工作人员,以对高铁潮汕站区的非法控制为基础,辐射周边地区,强揽工程,疯狂敛财,为恶一方,最终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高铁潮汕站区及周边区域实施寻衅滋事14宗;强迫交易3宗共计人民币2300多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合伙贪污拆迁补偿款690万元;合伙诈骗2宗约18万元;非法占用农用地40多亩;敲诈勒索1宗,数额5千多元,对潮汕站区周边造成了严重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及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2019年10月28日,潮安区纪委给予郑映伟开除党籍处分,并将郑映伟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20年8月14日,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郑映伟等16人涉黑团伙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贪污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郑映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十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涉黑涉恶的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其组织特征;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是其经济特征;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是其行为特征;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其危害特征。

本案中,郑映伟于2005年通过拉票贿选等非法手段当选为前陇二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后为控制该村村务,通过拜义亲等手段巴结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郑某坡,并于2008年当选为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当年恰逢国家重点项目厦深铁路潮汕客运站区开始建设,郑映伟便以前陇二村村委会名义私设保安亭拦截过往的工程车辆,通过煽动无业人员妄生事端阻碍工程施工、滋扰工程施工人员等非法手段,营造出一种“站区工程少了他便无法顺利开展的能人形象”。2009年开始,郑映伟为进一步拉拢腐蚀郑某坡,与其合伙购买一台二手挖掘机用于租赁共同获利。2013年,郑映伟在无资质的情况下,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以办“公司”名义招揽、网罗一批刑满释放、有吸毒恶习的人员和社会无业人员,对内以“公司”模式管理组织成员,对外则以“公司”面貌示人。2013年至2015年,郑映伟利用负责站区征地拆迁的便利条件,通过利用站区原施工单位中铁十九局在之前向前陇二村租用的临时用地上搭建的构筑物,先后4次贪污拆迁赔偿款约690万元,至此,初步形成了以郑映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6年,郑映伟依托其村干部、“地头蛇”的双重身份,利用“梅汕客专”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其的畏惧心理,抓住项目部赶工期的急迫心态,以停止泥浆外运逼停项目部的施工进程、影响施工进度为要挟,迫使项目部将机械租赁、铁路路基填土、级配石供应、道砟石供应、沿线围墙工程、沿线绿化工程等项目总计约8900万元的工程给郑映伟“公司”承包。郑映伟“公司”在控制了上述工程项目后,利用其垄断地位,坐地起价、肆意妄为、大肆敛财,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社会影响恶劣,必须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案例警示】

铲除基层黑恶势力必须猛药去疴,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净化基层政治生态重在培根固本。防范和遏制黑恶势力在基层滋生蔓延、坐大成势,重点要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着力提高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让每个党员干部都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坚决杜绝营私苟且、权为己用的错误观念;二是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选举制度,杜绝贿选舞弊行为,排除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渗透干扰;三是要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作用,统筹基层政法力量,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坚决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长管长严,失责必问、违法必查,“零容忍”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四是要强化群众监督,畅通举报途径,依靠群众力量,培养基层群众的积极监督意识,鼓励人民群众同涉黑涉恶行为进行坚决斗争,让基层黑恶势力无立足之地。

【纪法依据】

①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③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