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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担当有为 亮剑为官不为——陈少明就《实施意见(试行)》接受媒体专访
来源:潮州电视台、潮州日报    作者:潮邑清风    发布时间:2017-02-15    点击数:4326次

 最近,市委、市政府印发《潮州市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

近日,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预防腐败局局长陈少明接受潮州电视台、潮州日报专访,就《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及如何贯彻落实进行了解读。

 

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一者,在经济新常态下,各地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没有先例可循,没有现成的经验借鉴,只能一步步摸索着前行,这个过程中不可能每一步都走对,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不宽容失败,不允许试错,一些领导干部就可能畏首畏尾,就总担心犯错受罚,到头来贻误改革攻坚和事业发展的大局。二者,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不作为、不会为、乱作为”和“不敢作为”的情况客观存在,要彻底破解这一现状,除了加大监督和惩处的力度,更需要存有宽容的态度,让干部“能作为、敢作为”。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目的就是通过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严格区分“为公”还是“为私”,对党员干部为推动潮州振兴发展出现的无意过失、失误和错误免予追究责任,旗帜鲜明地支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想作为、敢作为、能作为,促使我市形成鼓励干事、宽容失误、有力有为的政治生态环境。

 

问:《实施意见》出台的依据和原则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充分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一是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发表了“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论述,强调要尽快扭转为官不为突出问题,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省委在全国率先提出“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目前正准备出台相关工作意见;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这些新论断、新要求为我们制定《实施意见》提供了有力政策依据。二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也为我们制定《实施意见》提供法律依据。

《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支持改革创新、宽容失误,鼓励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创新、主动作为,同时解决干部队伍中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具体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二是坚持鼓励干事、宽容失误。三是坚持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四是坚持依纪依法、准确界定。

 

问:《实施意见》容错免责和不予免责的情形包括哪些方面?

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重在支持和鼓励改革创新,但并非是什么错都能容。如果是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这样的错可以容。可是如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以权谋私,这完全就是违反党纪国法,这样的错就不能容。因此,《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11种容错免责情形和5种不予免责情形,既划定纪律规矩的“红线”,又划出干事创业的“安全区”,最大限度宽容党员干部在推动改革发展中的失误、错误和无意过失。

11种容错情形包括:在推动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过程中,为加快工作进度或因其他工作需要采取有利于全局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工作措施,由于具体工作方式方法不当造成过失或错误的;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与现行的政策精神和改革方向不相冲突前提下,积极想办法妥善解决,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但出现失误或错误的;为推动改革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先行先试或开展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其他情形等。

5种不予免责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规已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胡乱作为的;假公济私,经查实存在违法违纪谋取私利行为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阻碍潮州改革发展稳定和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党群政群关系的;构成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的其他情形。

 

问:如何实施容错免责?

答:《实施意见》对容错免责的调查主体、提出和受理、调查核实、认定和反馈等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调查主体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需要,牵头组织、人事、检察、审计、法制等相关部门组成容错免责调查工作小组,负责容错免责调查工作。调查时采取“一事一核”原则,即调查工作应就有关部门提出或当事人申请的容错事项进行调查,不得随意扩大调查的内容和范围;调查时限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对经调查核实,应当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研究决定,或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并将决定及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反馈,结论性意见向有关部门转达。

 

问:容错免责结果如何运用?

答:《实施意见》明确了对容错免责结果的运用,根据调查工作小组审查认定应予免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做到“四个不影响”:一是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不影响其正面评定;二是在单位和个人的各项考核评比中,不影响考评结果;三是在班子和个人年度考核中,不影响考核结果;四是对免予党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使用。结果运用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充分体现对干部的人性关怀和关爱。

 

问:《实施意见》对治理为官不为问题有何规定?

答:《实施意见》采取双轨并行,将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治理“为官不为”问题容纳在同一个实施意见中,从正反两面同时发力,能够更好的为潮州营造一个想作为、敢作为、能作为的良好生态环境。同时,《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潮州当前部分党员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要重点整治6种为官不为的情形:对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落实全局性、综合性工作不敢担当的;履行领导责任消极懈怠,主观能动性不强的;谋改革、促发展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的;不履行法定职权或履行不当的以及其他应当重点整治的情形。对以上6种情形,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问:《实施意见》出台后,纪检监察机关将如何贯彻落实?

答:《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情形和程序,准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把干部在推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放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来分析,严格区分“为公”与“为私”,确保准确定性量纪,为敢担当者担当,为敢负责者负责,支持干部理直气壮开展工作。同时,我们也将高举问责利器,对“为官不为”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绝对不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以改革创新之名来行违纪违法之实,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良好氛围。